信托制度中的两种委托:狭义信托与广义信托

发布:2020-02-03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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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制度中的两种委托:狭义信托与广义信托
  作为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,信托行为中的委托方式非常重要。委托的方式不同,将决定信托的概念外延不同。由此,形成了狭义信托和广义信托。
  (一)狭义信托
  狭义信托是本源意义上的信托其特点是:信托财产处置权从委托人手中转交给受托人。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使受托人作为财产的名义人,按照信托契约目的,能够自主地行使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。这种转移基于信托法理,不同于民法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,因而即使受托人能够自主的处分信托财产,但在经营中仍要遵守信托合同的有关约定。对财产的处置权限相对较大。某种特定信托关系成立后,受托人将以名义所有者身份为委托人全权理财,责任重大。从基本关系看,至少有三方关系人,即委托人受托人、受益人。从经营者类型看,受托人常常是以法人身份出现的各种金融机构,如各种专业性的信托公司、各种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部。在现代财产管理信托制度中,个人受托人较少。个人受托人多存在于民间的财产事务活动中。
  (二)广义信托.
  广义信托是指在狭义信托的基础上,加上单纯代理性质的委托。代理的特点是
  1)不需要进行财产处置权的转移。在这里,受托人以财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,按代理要求行使一定的理财权利。
  2)对财产处置的权限相对较小。受托人以代理人身份,依据代理要求行使权利时,仅限于在管理处分财产手续上的代理,且必须保证财产的安全、完整,不能随意改变财产的存在形态,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小。
  3)从基本关系看,一般只有两方关系人,即委托人、代理人。
  4)从经营者类型看,除各种金融机构外,受托人还可以是其他各种非金融机构,如贸易公司、可代办托运业务的邮局,甚至是个人代理人。
  广义信托与狭义信托之分,构成了信托制度中信托与代理区别的基本内容。
  (三)银行信托金融信托与贸易信托
  在与“信托”一词相关的概念中,常见的有银行信托.金融信托和贸易信托。
  1.银行信托衔生于对经营者的考察。现代财产管理信托经营者多是银行及各种金融机构,有别于广义信托中的代理业务的经营者。
  2.金融信托行生于对信托财产的考察。现代财产管理信托中财产的一般形态是货币,因而管理信托财产必涉及管理资金问题,而管理资金又必与资金融通相连。这一概念着重反映出信托具有的融资职能。
  3.贸易信托衍生于对广义信托中代理业务的考察,如商品的代购代销生活物资的托购寄售等,这种业务的经营者多是贸易信托公司、贸易货栈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、信托商店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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